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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贸易骗得地方奖励,形式审查or实质审查?

发表时间:2018-03-16 23:20:3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02次

南京专业刑辩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循环贸易骗得地方奖励,形式审查or实质审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财产犯罪之中,诈骗犯罪是相对高发的一项犯罪行为。由于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诈骗行为的相关规定不甚完备,尤其是当政府出于种种目的向当事人提供奖励,而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牟取利益,在提交的材料或者实施的行为中存在不实的内容,此时对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南京刑事律师领导的省直所刑事辩护团队最近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郑某和同案犯李某等人了解到某市政府出台了奖励外贸出口的政策之后,经过研究决定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谋取奖励。他们在某市设立了贸易公司,并在香港成立一家并无实际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在深圳租赁了货场仓库。郑某和李某等人先是从一家公司租用了大量货物,以某市贸易公司的名义出口到香港,并在香港雇佣所谓的水货客将其背回大陆,存放在深圳的仓库之中。郑某和李某如此反复循环操作,很快就使自身账面上的出口贸易金额达到了数千万元之多。于是,郑某和李某等人向某市商务部门申请落实出口贸易的奖励。应商务部门的要求,郑某和李某提交了进出口贸易中的全套单据,经商务部门审查后,认定单据真实,符合奖励条件,前后向郑某和李某发放奖励200万元。去年6月,在经人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对郑某和李某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其利用虚假交易大量套取地方政府的外贸奖励,所以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现张某和李某被以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接到委托之后,南京刑事律师召集团队成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南京刑事律师和团队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在定罪上是存在问题的,主要问题在于当事人是否对国家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国家机关对于报送的相关单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根据本案的卷宗所列举的相关情况,和会见当事人所了解到的信息,地方政府商务部门对于本案所涉外贸出口行为的审查,仅仅是对单据文件的审查,而并非对于外贸出口行为本身实体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动机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因此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商务部门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对于本案所涉整个外贸出口行为在实体上进行全面的审查。由于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只对报送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撇开其内容不论,在形式上都是真实的,都是相关机关或者部门所签发的真实文件,不存在对政府进行欺骗的问题。被害人必须因为信赖行为人所提供的虚假信息而自愿交付财物,才能构成诈骗罪,而在本案中,行为人既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地方政府也没有产生错误的信赖,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无法满足。另外,本案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是,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或者促进作为单纯市场行为的进出口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就给了某些人以套取利益的机会,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一味的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则承担相应审批任务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本案并没有听说哪一位工作人员,因为玩忽职守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可见认为国家被骗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将以无罪辩护作为本案的辩护方向。目前本案还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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