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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成功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

发表时间:2018-02-04 17:19:3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336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成功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是一位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正确实施、同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资深刑事律师,处理过多件大案、要案,看惯了世上的大奸大恶、悲欢离合。但是,本律师仍然带有一颗关怀社会的赤子之心,对于因为种种原因而误入歧途、本质不坏尚可挽救的被告人,却不免存有同情怜悯之心,并希望不遗余力地帮助他们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最近,南京刑事律师就接到了这样的一件案子。

  经过与被告人家属的沟通和亲自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公诉机关复印查阅相关的起诉材料,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是一位买卖煤炭的中间商,由于其并未开办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不具备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因此在和其他收购煤炭的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委托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资格的公司进行开具,从而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经过细致缜密的分析,南京刑事律师为张某量身定做了辩护方案,以期为其最大化减轻刑责。

  在开庭的庭审过程中,南京刑事律师通过辩护词、代理意见、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方式向法庭提出,本辩护律师完全认可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中对张某的定罪部分,张某确实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是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恳请法庭批准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的行为与那些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张某本身与相关的采购商的煤炭交易行为经查真实存在,由于对方需要增值税发票,张某本身并无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这才花钱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开具,本身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损失。张某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基本反映了双方交易的价格和数量,其虚开发票行为纯粹是因为守法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在犯罪,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性。

  其次,张某的犯罪数额也并不大,并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只有30万元,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张某在归案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全面、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坦白的犯罪分子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第四,张某本身从无任何前科劣迹,之前从事煤矿中介生意也完全是守法经营,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一贯照章纳税,从无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这次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已经给张某的人生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

  第五,张某在归案之后具有极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多次向公安干警和本辩护律师、人民法院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并书写多份忏悔材料,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辩护律师认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是诚挚的,对其适用缓刑事实上不具备再犯的可能性,是合适的。

  第六,张某早年丧父,被寡母抚养长大,事母至孝,家有娇妻弱子,只靠张某一人的收入过活,最近张母、张妻的身体都不好,前后入院治疗,儿子只有六岁,还在上幼儿园,亟需张某对其进行抚育。如果对张某不适用缓刑,则其家庭无疑将会遭受灭顶之灾,生活难以为继。虽然被告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属于法定的从轻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于酌情考虑的因素,希望合议庭能予以适当考虑。

  合议庭认真考虑了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大部分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的,可以采纳,对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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