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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流程(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流程)

发表时间:2018-04-11 17:30:3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4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侦查流程(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流程)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便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综上,公安机关办案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步骤才能在程序上保证合法公正,公安机关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

刑事律师参与刑事侦查流程问题

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环节的工作重点刑诉法35、36、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几个方面:

1、会见和通信;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4、提出意见;

5、收集证据;

6、提供法律帮助

在律师辩护实务中,侦查环节辩护工作重点有以下四点:会见;取证;提出意见;其他法律帮助

(一) 会见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侦查环节当事人最大的权利就是会见他的辩护律师。那么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需要跟犯罪嫌疑人交流到哪些问题呢?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我个人的工作习惯是每次在会见前列出会见提纲,第一次会见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确认委托关系。很多律师在刚见面时,即信任关系建立之前就确认委托关系,当然这样也无可非议,但是我个人的操作方式是先介绍自己的身份,然后根据会见提纲把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以后,让当事人对律师有个大概的了解,然后在会见将近结束时再确认委托关系。因为通过谈话后跟当事人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基础,这时候确认委托关系,当事人通常不会反感;

2、 了解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比如案发过程、是否有其他同案犯,包括到案经过。为什么呢?因为很多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来判断他是否构成自首,在公安机关一般巡查发现形迹可疑主动交代归案的,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电话通知到案的,归案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进行简单分析,作为我们将来辩护的一个点。另外还要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了同步的录音录像;

3、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重要)。如果我们简单告知律师可以代为刑事控告及解答法律咨询,我认为这样的会见是失败的,我们律师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点:

1、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律师要询问其讯问笔录是否从头到尾认真阅读,一定要让当事人充分重视自己的询问笔录,需要认真审核并可修改,不真实或不体现其原意的笔录可以拒绝签字;

2、有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这是刑诉法118条的规定;

3、对记不清的问题,实事求是的回答记不清楚。不要勉强推测时间、地点;

4、确保自己的辩解意见记录在案;

5、 询问当事人是否遭遇了非法取证,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要单独制作详尽的询问笔录,作为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

6、 如果会见前通过当事人家属了解了基本案情,那么在会见前需要制作详尽的会见提纲,以便有针对性的发问,掌握可能影响定罪及量刑的情节;

7、 向当事人了解有哪些证据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并要求其提供证据线索以方便取证(重点);

8、 了解当事人有没有急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二) 取证

取证的风险及注意事项:侦查环节律师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在实务界及理论界尚有争议,但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三类证据允许律师调取: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个人认为在侦查环节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信息,如以上证据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话,我们也可尽早提取,但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来源及提取方式有形化,可参考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方式操作。比如书证复印件需明示原件的持有人,并由持有人签字;证据的提取人及时间也要签字。物证的照片要显示物证的存放地或持有人;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最好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显示提取证据的过程并制作光盘,并连同电子数据信息打印稿同时提交,并显示证据提供人,及原始介质保存人、保存地点。取证后可二次会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核对。

(三) 提出意见

常见的法律意见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申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我在侦查环节会提出的辩护意见:首先辩护意见分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程序辩护先行。因为这是进攻性的辩护意见。只要我们能用程序性辩护阻击侦查程序的,应当用尽。

程序性的辩护意见:

1、 审核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提交《管辖权异议书》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程序规定》第112、113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110号文)第五条:从一起无罪案例看刑辩基本技能之证据能力审查”特别注意公安部内部管辖、地域管辖等分工,可关注《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补充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欺诈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确定是否制作《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立案监督包括两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时适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辩护人适用)。如存在违法立案的情况,比如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我们可向同级检查机关的侦监部门或者向主管的检察长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注意事项:发现问题尽快提出,尽量在侦查机关申请批捕前提出。在立案方面需要注意的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还有一种提请立案监督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3、 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回避申请书》)。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这是可在整个侦查环节使用的诉讼策略,可达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回避及此前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的后果。在申请书中可明确要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提出申请后,辩护律师要跟踪侦查、检察机关的书面答复法律依据:公安部的《公安规定》第33条

4、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律师代为提出控告申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越早越好,最好在审查批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其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外。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5、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具体情节,可见金博大朱律师总结的《正负面清单》;法律依据:(2015)9号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需要注意: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案件的申请变更,为会见方便,有律师认为可申请变更为拘留或者逮捕,不妨一试。

实体方面的辩护意见:

1、 有证据证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证据及《撤销案件申请书》;2、 向批捕部门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3、 批准逮捕后,可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附上相关证据

(四)其他法律帮助

1、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律师可以参与、促成并履行刑事和解协议、达成谅解的谈判;该项工作耗时耗力,但对案件举足轻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非涉案财物的返还。在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中,如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与案件无关,我们可提出申请,但需重新签订新的专项委托合同,否则无权代为索要财产。该申请在侦查阶段即可提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2、6条。

3、公安机关滥用职权随意查封扣押财产的,可代为提交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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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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