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可以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

发表时间:2025-05-12 15:50: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以下是一些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诉案件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在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处理需要自诉人积极参与诉讼过程,包括提供证据、参加庭审等。如果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另外,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刑事案件,通常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是通过自诉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上一篇: 刑事律师咨询:防卫过当的罪名有什么
下一篇: 没有了!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5748.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