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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22:2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6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应注意哪些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缓刑、假释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有两种:

  1.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原判决、裁定是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本项内容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有意见提出,规定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似有不妥。反对意见认为:其一,此种情形属于特殊情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由下级法院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判,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二,如交由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经上级法院许可后撤销,则会导致审判新罪或者漏罪判决的上诉审形同虚设。其三,当前因流窜犯罪而导致异地服刑的情况较为普遍,如规定由宣告缓刑、假释的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许可,则会严重影响效率,司法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鉴于对此争议较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下级法院可撤销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践中,由于此种情形的特殊性以及此类案件相对较少,下级法院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关于缓刑、假释的判决、裁定。《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

  2.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撤销:(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本内容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针对本条,一些意见提出,应明确撤销缓刑、假释及撤销后将罪犯收监等的相关程序,如撤销程序是否应开庭抑或听证、将罪犯收监是否需要作出逮捕决定、审判组织是否需重新组成等。并应赋予罪犯申辩权。经研究认为,立法并未明确撤销缓刑、假释的具体程序,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似有不妥。另外,实践中,已有规定对缓刑、假释的撤销并未出现问题,再设计一个新的程序,应需深入研究和综合各种因素,暂不宜规定开庭抑或听证程序。 还有意见提出,新罪、漏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期满后才发现的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予规定。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对缓刑、假释应一律撤销,与新增和漏罪数罪并罚;二是认为仅对新罪和漏罪进行处理,缓刑、假释所附属的刑罚视为执行完毕;三是认为应根据新罪、漏罪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分别处理,未过的应一律撤销,已过的可以不撤销假释。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新罪不论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还是在期满后发现,只要在考验期内发生,表明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悔罪认罪,就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将新罪与未执行的刑罚并罚。而对于漏罪,如在考验期满后发现,缓刑、假释所附属的刑罚即视为执行完毕,仅对漏罪作出处理即可。当然,新罪和漏罪都必须在追诉期内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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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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