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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辨析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0: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辨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1.区分淫秽物品与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对那些有少部分对性行为描写、色情内容或裸体镜头,但整体上格调高雅,具备文学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作品,不能将它们与淫秽物品等量齐观。这些作品,有的本身就是珍贵语言文化遗产,如《金瓶梅》《三言二拍》《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世界文学名著,其文学价值、艺术价值不可低估。又如一些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如绘画、雕刻、摄影等,能给人们带来艺术享受,一定范围内传播无社会危害性。

  2.区分淫秽物品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这类科学著作是生物科学、医学知识普及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其制作、销售和传播对提高医学水平、医药卫生知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区分淫药淫具与性药性具

  淫药指用于刺激人体性欲,增加性功能,提高性快感的各种药物。淫具指专门用于男女自慰或变态性行为或增强性能力、性快感的特殊装置。其性质、目的、药性存在差异。应引起注意的是,性药性具与淫药淫具二者并无截然的界限,性药性具的不正当使用可能演化为淫药淫具。

  4.区分淫秽物品与色情物品。

  色情物品,按新闻出版署的解释,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物品,但其中存在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毒害作用,缺乏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物品。从广义上而言,淫秽物品包括色情物品。但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界定二者界限,因此,色情物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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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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