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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的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时间:2025-10-25 14:15:3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次

  国家信访局关于让群众“最多访一次”的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最多访一次”,是指国家信访局对登记的全系统初次申诉求决、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不含匿名),实行首办负责制,马上办、简易办,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访累”。

  一、 登记环节。对上述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办人应当日接收、当日处理、当日回复信访人。  回复内容应准确具体,增加个性化内容,体现信访工作温度。对程序性受理并转交相关地方和部门处理的事项,告知转交去向,请信访人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对不予受理事项,解释不予受理依据,指明反映诉求的具体途径。  回复一般采取手机短信、电话、回信等方式。对预留手机号码的,通过手机短信实时推送告知书内容;对预留固定电话号码的,通过电话回复;对未留电话号码但地址详细的,通过信件回复;对通过移动端信访的,可同时通过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回复。

  二、 办理环节。对转送、交办、督办事项,经办人全程跟踪、及时督办、一盯到底。  坚持易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解决的事项,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对时效性强的事项,即时办结。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实时告知信访人。

  三、 回访环节。信访事项办结后,经办人及时进行电话回访,核实办理情况,引导信访人进行满意度评价。对评价不满意的,区分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四、 督查环节。对督办后实体问题仍未解决的,推送督查室督查督办,对典型事项进行实地督查。

  五、 考核环节。登记办理初次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情况纳入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六、 问责环节。对未按规定处理初次信访事项的,视不同情形及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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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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