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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25-10-25 13:59:4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05-11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减少涉诉信访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努力以公正、高效、和谐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源头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二条 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方式的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第三条 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等司法便民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措施,对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归档、上诉等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控、重点督促、系统协调,实现案件审判各个环节的高效、透明。要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农村征地、城镇拆迁、劳动争议、职工安置、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切实防止因受理不慎、受理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扩大化、复杂化,注重通过发挥政治优势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

  第五条 加强诉讼引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要完善风险告知制度,以制作诉讼风险提示栏、发送《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方式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后果,积极预防并减少当事人因诉讼风险防范不当形成的信访。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减轻当事人讼累。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简要、如实归纳诉讼各方的诉、辩主张,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客观阐述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规范法律条文的引用。要重视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杜绝内容遗漏、文字错误等低级错误。要逐步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凡适合公开的裁判文书,力争做到及时、准确的发布,供当事人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定期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深入分析差错存在的主要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减少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

  第八条 当事人来访中对裁判事项提出异议、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原承办法官进行答疑,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及裁判文书的文意等问题,以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疑问,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答疑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并做好相关工作笔录的制作存档工作。

  第九条 下大力气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切实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扎实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有效预防并减少涉诉信访。

  第十条 尽快建立完善案件信访预估机制,强化信访预防意识。  按照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在立案、审判和执行阶段,根据案件争议事实、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等情况,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信访评估,及时反馈信息并启动防范预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加强分类处理,完善接待分流机制。对初信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要审查;对初访要做到原承办法官与立案庭信访法官共同进行接访。要合理分流初信初访与重信重访,对初信初访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防止演变成重信重访。要进一步完善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信初访息诉率,有效预防并减少重信重访。

  第十二条 建立涉诉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双向沟通机制。涉诉信访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月建立包括信访来源、产生原因、责任单位、接待处理意见等要素在内的工作台账,完善滚动排查机制,加强信访问题预测分析、信访信息通报工作,认真分析并及时反馈到各审判、执行部门。各审判、执行部门要建立及时发现问题、调处矛盾、处置事件的预警机制,密切与立案信访机构的情况沟通、联络。以涉诉信访促进审判、执行,以审判、执行化解涉诉信访,使涉诉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十三条 建立涉诉信访督查、督办常态工作机制。上级法院、同级法院应分别加强对下级法院、本级其他内设机构涉诉信访工作的协调、督促。上级交办案件、进京上访案件、上访老户案件应列为督查和督办重点案件,严格按照“四定一包”要求,逐一清查因案施策。对越级进京上访案件应严格按照“四定一包”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上级法院可以采取到地方阅卷、座谈分析、实地调查明察暗访、劝导和解、协调指导等方式开展督查和督办工作,有效降低进京上访和重信重访。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将申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投诉率、调撤率等纳入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考评考核指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评查结果作为对各审判业务部门业绩考评以及法官业绩考评的参考依据要通过加强司法业务管理,健全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进行整体评价与判断,提高法官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制度上促使法官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

  第十五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因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造成涉诉信访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要完善涉诉信访责任查究工作机制,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牵头立案庭、审监庭成立责任查究办公室,对引发涉诉信访的典型案件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中央有关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访的要求,定期组织法官带案下访,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到下级、到基层去直接解决信访问题。要坚持法院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形成领导班子带头接访、业务庭领导直接接访的常态工作机制,着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预防并减少重信重访。

  第十七条 加快涉诉信访司法统计改革,改革完善现有涉诉信访统计指标体系,调整统计口径,实现“诉”与“访”分离,提高涉诉信访案件司法统计报表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要充分利用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平台,依托“涉诉信访”和“四定一包”工作模块,实现全国法院之间涉诉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对进京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上访案件的信息监管力度,降低诉讼成本,更便捷地为上访群众服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建立数据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涉诉信访信息,加快信息反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第一时间化解涉诉信访矛盾。

  第十八条 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容易引发信访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要注意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效果,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严格掌握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来满足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确保各项救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加强法官职业修养,注重着装仪表,约束举止言行,引导法官文明司法。在立案阶段,当事人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的,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在庭审阶段,要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不与诉讼中的任何方有亲近的表示,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要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执行阶段,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注意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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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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