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检察院审查逮捕过程
发表时间:2020-11-16 17:32: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878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检察院审查逮捕过程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逮捕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如果辩护律师能在这个阶段促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将会被拦腰截断,无疑提前实现了刑事辩护的目的,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非常有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按照个案条件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不逮捕条件;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案件,应积极递交不予逮捕意见书。
刑事律师就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出法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该意见书应当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或其特殊状况不适合羁押,侦查活动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撰写。如果辩护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应将证据作为附件列明在该意见书之末尾。根据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其涉嫌的罪行情节较轻,则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批准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属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情况;(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行为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了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而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实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的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宜羁押的;(7)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律师必须明确的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检察机关是否会批准逮捕时的重要考虑因素。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同时移送可以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如果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需要专门说明;检察院应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依据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在必要的时候应当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或者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方法核实和社会危险性相关联的证据。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简单来说,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如下: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如多次连续作案,或者有证据表明正在策划组织新的犯罪;声称要实施犯罪;曾因同类犯罪遭受行政处罚;有吸毒等恶习;等等。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有证据表明嫌疑人正在策划组织实施上述行为;或因上述行为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积极参与或者组织领导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毒品犯罪组织等。
三、可能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或有可能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包括有证据表明归案前后企图或者着手实施上述行为;企图威胁、利诱证人,干扰证人作证;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的同案嫌疑人在逃,尚未捉拿归案;其他可能毁灭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四、可能对被害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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