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发表时间:2017-10-22 15:53:4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53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轻度外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款的释义内容请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只是本条款所规定是“一侧眼睑轻度外翻”,其外翻的程度达到轻度二级的标准。对于眼睑外翻的标准可以参阅本标准所附附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在司法鉴定时一定要与眼睑中度外翻严格区别。
在司法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睑外翻可能是疾病性的,也可能是外伤性的,所以发生睑翻后一定要注意外伤与睑外翻之间发生的时间上有无紧密的联系,能否构成因果关系。所以在司法鉴定时候要做好鉴别诊断。
对于本条款的鉴定一定要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主要是观察损害的后果,因此在鉴定时不能在损伤后立即鉴定,原则上要在损伤后3个月后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一侧眼睑轻度外翻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qsej/1083.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