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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

发表时间:2017-10-16 19:34: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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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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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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