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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发表时间:2023-07-28 18:17: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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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四)从宽处罚限定规则

  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或具备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基准刑的40%。

  (五)罚金刑的判处

  1.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刑的适用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要与主刑相协调,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要与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分赃获利等情况相适应。

  3.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判处罚金。

  4.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罚金数额。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标准的,罚金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六)缓刑的适用

  1.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具有暴力犯罪前科或者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前科,又故意犯罪的;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仅参与实施少量违法犯罪活动,并系未成年人或者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参加者除外;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恶势力的纠集者;

  (4)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5)曾被依法撤销缓刑,又故意犯罪,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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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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