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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淫秽物品的界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2: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淫秽物品的界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本节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法释[2004]11号)(节录)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四、《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2005]61号)(节录)

  第二条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

  (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第三条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等信息。

  第四条描述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介绍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有关人体解剖生理知识以及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声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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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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