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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03: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7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I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I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考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见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爿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乖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垒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宴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老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 15号)(节录)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看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I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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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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