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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的刑事辩护律师详解

发表时间:2021-05-03 17:10: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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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旨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塞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牛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是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条是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的补充。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购外汇的行为。骗购外汇,主要是行为人通过使用伪造戈者变造相关的凭证和单据等方法,虚构进口业务、夸大进口数量等方式,利用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家外汇资金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报廷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申报货物情况,以及海关依去监管货物进出口的重要凭证。伪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是指行为人依照海关签发的报定单的颜色、式样、形状等,通过印刷、复印、描绘等方法,制作假的报关单,以冒充真的报关单的行为。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真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添加数额等方式进行加工处理,使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的数量、釜额、单价、税率等改变的行为。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单位的报关申青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关单及其随附有关单证进行检查,经检查角定该项进出口业务符合《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而签发的报关单,如签盖“放行”章或者“验讫”章等。经过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即为具有相应的国家公文性质的文书。进口证明,是指报关单位在申请进口付汇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阳政策的规定,所提交的除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外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伪造、变造的进口证明,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规定的,进口货物所应当具备的有关证明材料。(2)重复侣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3)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该条第2款是关于行为人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购外汇,如何处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多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也包括国家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笔理秩序,对于这种竞合的情况,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惯例,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罪进行处罚。

  4.该条第3款是关于明知是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

  5.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自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利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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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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