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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入刑,涉嫌非法经营

发表时间:2017-11-10 10:21:5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3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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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6月20日电 记者 陈东升 王春 今天上午,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前身为“迅爆军团”)http://5sbb.com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并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在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使自己能够采用悬赏任务点的方式吸引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炒信,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其间,被告人李某某还通过向会员销售任务点的方式牟利。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人民币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另查明,http://5sbb.com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6年9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9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所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已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

  主审法官俞潇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互相刷信的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判断,也容易带来交易风险。如果不建立一个健康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相信本案对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有促进作用。”

  据悉,此案系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亦系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刷单有社会危害性。李某帮助淘宝商家刷单,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应该予以制裁,但能否定罪,尚需商榷。

  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行为。而“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是指“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刷单,方可定罪,譬如法律规定烟草专卖,但目前显然没有专门针对刷单的国家规定,而只有提供互联网服务增值服务须许可证的国家规定,而此规定与刷单并无多大关联,盖无证经营的多了,难道都因之判刑?故以之作为“国家规定”,过于牵强。

  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考虑,“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此,似乎可以定罪。其实,不然,因为前提还是要违反“国家规定”。所以在关于刷单的国家规定出台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刷单不为罪,本案的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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