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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什么用能做哪些工作

发表时间:2026-01-05 09:16:5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次

  刑事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能起到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个总的职责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分别就律师在侦查(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做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同时,律师还享有查阅案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等。

  下面,刑事律师们来详细谈谈律师拥有的上述职能或者权利。

  一、会见

  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外,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当然,其他辩护人(指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理论上也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和亲友被许可会见的情况几乎没有,也就是说,律师几乎是唯一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职业。与此同时,侦查期间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

  通过会见,律师可以直观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了解到其涉案的基本事实和大体脉络以及主要供述和辩解,进而评估出其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案件未来可能的走向甚至大体的裁判结果,解答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会被判多少年?有哪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去争取?有没有可能尽快出去?。

  通过会见,会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案件的上述评估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针对性地做心理辅导,使其“心中有数”,在配合调查的同时,也配合律师最大限度地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一系列的工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要内容。

  律师会见,是处于被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与家人和单位之间联系的唯一方式和渠道,律师适当频次的高质量会见,对犯罪嫌疑人和家人心理抚慰的积极作用毋庸讳言。

  另外,除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外,法律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没有限制。

  会见很重要,但律师如果仅仅停留在会见和感情抚慰的浅表层面,那显然是不称职的,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律师能做的还有很多。

  二、代理申诉和控告

  随着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虽已大幅降低,但仍不时或有所见。按照刑事诉讼法列举的情形,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从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或者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行为的直接感知者,而在押期间几乎唯一的倾诉对象就是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委托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的作用无可取代,其完全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对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争议的申诉,以及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控告。要知道,律师制度的顶层设计,本质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有力制衡,缺失了这种制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有效保证。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定期间内彻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现实条件等因素,向侦查机关书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是有一定可能性的,虽无绝对把握,但希望和可能始终都有,有必要全力去争取,对犯罪嫌疑人和他的亲人而言,是否被羁押,意义大不相同。

  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单独提及,那就是被移送审查批捕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在整体羁押率仍较高的当下,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获批的概率,远低于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从而不被批捕的情形。律师通过扎实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正式书面意见和与检察人员口头沟通两种方式,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并不低。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一种继续救济的有效途径。通俗地讲,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依然有权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书面意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做进一步审查,审查其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样意义非凡。

  四、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这一点同样很重要。除特殊案件(如涉恐、危害国家安全等)外,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约见侦查人员,而后者应当向律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对于律师初步掌握案情、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同样非常重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犯罪嫌疑人的家人通报相关情况,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庭亲人之间间接沟通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

  五、调查取证

  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权利。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言以概之,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并不是只能被动应对,无所作为,而是可以在必要时主动出击,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各种证据,并及时提交办案机关。

  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能为当事人做什么工作?

  在公安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联系办案机关。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与侦查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可以适时沟通了解案件进度。

  2、了解涉案情况。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强制措施等情况。

  3、会见在押人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沟通交流,提供咨询解答。律师也可简单转达家事问候,但不得协助实施销毁、隐匿证据、串供等违法行为。

  4、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2)讲解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和强制措施(种类、适用条件及程序、期限、申请变更的权利及条件);(3)提供罪名、犯罪构成的法律咨询;(4)提供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

  5、申请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如符合不羁押或不应羁押条件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6、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律师可以就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沟通意见,例如管辖权、强制措施、案件定性等。

  7、提出不捕的意见。如果案件报捕,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机关提交律师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符合可以不逮捕的条件,包括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8、收集和提交无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其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律师也可以提交。

  9、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侦查机关有超期羁押、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办案行为,律师可提出申诉或控告。

  10、要求撤销案件。对于无罪的案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要求撤销案件及释放的法律意见,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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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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