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专业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专业刑事律师解读假释的最低年限

发表时间:2025-05-21 14:32:0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10次

  9种死缓犯之外的一般死缓犯,即使再减刑,实际服刑的总刑期也不得少于17年。

  死缓犯,只有在实际执行17年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释。

  有期徒刑犯,只有在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释。这里的“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犯,只有在实际执行13年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释。这里的“13年以上”,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原刑期。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5757.html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