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3-08 08:20:1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8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2.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3.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候,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院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5.公安机关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以上就是关于: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4902.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