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3-08 08:20:1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8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2.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3.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候,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院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5.公安机关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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