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3-08 08:20:1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36次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2.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3.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时候,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院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5.公安机关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4902.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