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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在哪里(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2-09-05 09:34:4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48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在哪里(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很多的社会新闻出现一而再、再而三屡教不改的犯罪行为,社会性质极其恶劣,对于这样的人我们是否就拿他们毫无办法?刑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对于这种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应当进行从重处罚。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1)实质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察中如果直接放罪名,例如20岁的张三于2001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9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判处3年有期,则不构成累犯,原因在于不满足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

  (2)形式条件: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累犯处罚要加重,所以在界定的时候要求两个罪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一个罪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即使满足累犯的其他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3)主体条件:犯前后两罪都要年满18周岁。该规定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故两罪都要年满18周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17岁的小周绑架判处3年有期徒刑,20岁又盗窃,虽然不构成累犯,但是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注意: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②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该条其实是为了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故此时间限定在5年内。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实质要件: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形式要件:没有要求;(3)时间要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值得注意的是要构成特殊累犯,必须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考查中,经常出现一个是这三类罪中的一个,一个是不属于这三类罪名中的罪。在识别时先判断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再看是否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判断失误的情况

  3. 后果:①应当从重处罚;②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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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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