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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时间超过判处刑罚时间怎么处理

发表时间:2022-08-29 17:37:2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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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张某犯某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前,已被羁押六个月零一天。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检察院申诉,要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并要求一天的国家赔偿。

  张某的申诉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检察院是否应当支持?

  专家解答:张某请求检察机关撤销缓刑于法无据。

  从张某提出的诉请来看,其要求撤销缓刑的本意是其已被实际羁押六个月零一天,要求对其撤销缓刑,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可折抵,且其不再受一年缓刑考验期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予以决定。就本案而言,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没有违反刑法第75条之规定,则不具有撤销缓刑的情形,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撤销缓刑不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

  张某的能否要求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

  专家解答: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我国对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实行“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情形,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国家赔偿法第17条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已对张某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其诉请人民检察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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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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