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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释疑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

发表时间:2021-07-19 11:52:0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8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专业律师释疑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受案与立案是不同的,制作文书分别制作受案回执和立案通知书。

受案回执

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是公安机关对于来源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应当立即接受以上案件,依法问明案件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笔录,经上述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根据案件性质及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当对接受案件的过程录音录像。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受案。

对于人民群众的报案得不接、不得接案后不受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立案通知

公安机关的立案就是依法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初步受案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审查,认为案件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且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

如果认为受理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如果认为属于行政范畴的案件,可以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对于案件有控告人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报案人,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对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后来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处理。

这时公安机关出具立案通知书,而不是立案回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专业律师释疑刑事案的初始启动程序:受案和立案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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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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