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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专业解读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

发表时间:2021-03-22 10:04:30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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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的规定,典型的有两种:一种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另一种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一、生产与销售行为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个焦点

  实际生活中,生产假药即制造假药,销售假药即出售、供销假药,生产与销售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有时也不完全如此,有些案件中,生产者不→定是销售者,而销售者也不一定是生产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一种行为,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

  二、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处罚定性的关键所在。

  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实际上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本罪既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均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

  三、如何认定以诈骗方式进行的销售假药。

  被告人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药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而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除生产、销售假药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文由南京刑事事务所编辑,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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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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