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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剖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20-05-29 06:59:5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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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属伪劣种子种子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仅使农业或者林业生产经营者因减产而遭受较大损失,严重损害种子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设立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种子也是一种商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当然也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被告人李云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从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应具备特定的条件: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虽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由于销售金额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处刑较重的。换言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条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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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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