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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释疑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发表时间:2020-04-19 16:23:1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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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在公司登记注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如何处理?
(一)犯罪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公司的单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在于:
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
2.  必须是为单位谋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当利益;
3.  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是指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依职权决定实施的行为;
4.  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主体。
 
(二)对检察院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对检察院未指控的单位进行处罚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单位管理人员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某些案件而言确实很难区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单位犯罪,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却未将单位作为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对未起诉的单位判处刑罚?答案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没有起诉,就不能审判。“不告不理”的实质是以诉制审从而防止滥用审判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否则,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当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未被起诉的单位构成犯罪时,不能直接对未被起诉的单位判处刑罚。对检察机关以自然人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如处于一审阶段,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单位的责任。依此精神,二审法院遇到上述情况,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网首发,更多刑事律师咨询文章请登录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站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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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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