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3:2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012次

南京刑事咨询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

  作为侵占罪的专业辩护,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占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一)不返还借贷款物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只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物。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如现金、大米),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不能以侵占罪论处。在借贷合同中,借贷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和处分权在内)已经转移给行为人,只不过行为人因此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是有原则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借贷关系与借用关系(转移占有权等但不转移处分权)的区别,借用特定物不退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二)有正当理由不退还或不交出财物,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依法主张用代为保管的财物抵销委托人对自己所负的其他债务,但委托人执意不肯的,不能以侵占罪论处。或者所有人、委托人不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支付保管费、承诺的酬金等费用的,行为人有权拒绝交还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埋藏物。例如,《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侵占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区分侵占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是侵占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迄今为止,尚无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最为相似的职务侵占罪的标准确定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即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答疑侵占罪的立案追诉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xszx/3126.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