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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0 14:33: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虽未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多次滥用职权、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等。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这里的“徇私情”、“徇私利”宜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而不是单位的。对此,有关解释是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多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

  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在刑罚适用中,除了考虑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还要考虑行为人罪过严重状态。对于造成严重危害者、罪过严重者,量刑要从严;对于具有主犯等情节的罪犯,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的罪犯,要考虑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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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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