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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损伤轻伤二级之异物残留

发表时间:2020-11-27 10:00:2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86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他损伤轻伤二级之异物残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在鉴定时一定要注意这种异物存留并不是用放大镜才能发现的,而是存留后有潜在性危险,有可能要影响到面容的美观。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等,也是存在这个问题。

  异物存留就要取出异物,这是医疗规范,但是有的异物不可能很安全顺利地取出,有的还需要扩大损伤范围及程度才能取出,为了权衡利弊,以暂不取出为妥,所以就形成了本条款中异物存留的规定问题。

  一、面部异物存留

  面部异物存留并不需要异物很大,也不需要发生在较深的部位,只要是有异物存留,根据当时医学水平如果取出有可能会加大损伤程度,暂不取出就有可能影响面容。此种情况的就可以引用本条款鉴定。

  二、眶内异物存留

  本条款中规定的眶内异物存留,如果按条款字意应当包括眶内的眼球内,如果不包括眼球内就应当在条款中注明是“球外眶内异物存留”。

  (一)眶内异物存留的诊断要点

  1.有异物进入眼内史,从角膜进入者可找到伤口或瘢痕,但从巩膜进入者,多难以找到伤口。

  2.异物在眼球内不同部位常造成相应的机械性损伤,表现出不同的症状和体征。

  3.检眼镜检查:屈光介质透明者,可沿异物进入眼球的通道找见异物。

  4.借助裂隙灯、前房角镜、三面镜、X线、超声或CT检查,可确定有无异物,并作异物定位。

  5.如为铁质或铜质异物,时间长者可出现铁锈症或铜锈症。

  (二)眶内异物存留的损伤程度评定

  眶内异物存留无功能障碍的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有视觉功能障碍,根据视觉功能障碍的程度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鉴定。

  眶内异物存留要求得更为严格,取出的技术也是相当精细,在取出当中有可能造成影响视力或面容等不良后果。根据异物的大小及异物成分暂不取出也没有潜在性危险的,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三、鼻窦异物存留

  鼻窦异物存留多由于爆破、火器伤所致。异物进入鼻窦时,可造成创道组织严重破坏,可有多发性骨折和损伤。鼻窦内异物存留的临床表现依异物的性质和异物存在的部位而不同。

  (一)鼻窦异物存留的诊断要点

  1.有明确的面部损伤史,受伤后出现疼痛、鼻衄等表现。

  2.累及上颌窦顶可出现复视,眼球内陷,累及后壁可损伤颌内动脉和三叉神经上颌支,出现头痛和严重鼻衄。累及额窦后壁,可损伤硬脑膜,引起脑脊液漏、脑膜炎等。筛窦异物多同时伴有鼻根部、眶内眦等部位的损伤,出现嗅觉功能障碍、眼肌麻痹,泪道和泪囊损伤,累及筛板可发生脑脊液漏。经眶

  或鼻进入蝶窦可引起头痛、头昏、视力减退等。

  3.有详细的医疗记录,能反映受伤的原因、致伤特征、异物来源的方向,受伤后嗅觉、神志、视力等的变化。

  4.X线、CT检查能显示异物的质量、大小及存留部位。

  (二)鼻窦异物存留的损伤程度鉴定

  1.鼻窦异物存留伴有硬脑膜损伤,引起脑脊液漏、脑膜炎的,可以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专门条款鉴定。

  2.单纯性鼻窦内异物存留的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

  鼻窦有多个,无论哪一个鼻窦有异物存留的都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但是在损伤后立即取出的,从存留的定义上讲就不符合,所以损伤后立即取出异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二、 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本条款规定了三个腔内异物存留,胸腔、腹腔、盘腔中只要有一个有异物存留的就可适用本条款鉴定。本条款规定的原意是异物进入体腔后暂时无法取出的或是暂时没有危险不取出的。如果异物已经取出的不适用此条款。但是这种异物存留一定要有临床辅助检查及影像学上的检查来证实,也可以出现相关的临床症状及体征。438

  一、胸腔内异物存留

  胸膜腔内异物存留是由胸部穿透性损伤所致。存留异物可有自体的碎骨片和外界的衣服碎片、泥土、金属等。本条款规定的是胸腔内的异物存留,不是胸内器官的异物存留。如果异物存留后有明显并发症及后遗症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胸部有穿透性外伤史;

  2.有些异物存留可不产生症状;

  3.损伤局部疼痛,血痰,创口感染;

  4.可以伴有肋骨、胸骨骨髓炎;

  5.可以继发脓胸,并经久不愈;

  6.X线检查:易显示金属异物;

  7.CT扫描检查:可定位诊断异物;

  8.剖胸探查及病理检查:可确诊。

  二、腹腔内异物存留

  腹腔内异物存留是由腹部开放性或穿透性损伤所致,外界的异物进入腹腔,造成异物存留于腹腔内。存留的异物是金属或非金属,小的异物可以长期存留而无临床症状。一般异物存留能够摘除的,应尽可能手术摘除。腹腔内器官中的异物存留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如吞服异物到胃肠内存留的就不能引用本条款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腹部有开放性或穿透性损伤史;

  2.腹壁有创口。伤后腹痛、恶心、呕吐等;

  3.腹膜刺激症状:腹肌紧张,有压痛、反跳痛和移动性浊音;

  4.可以有失血性休克表现;

  5.X线检查:可显示金属异物;

  6.B超检查:可帮助发现异物;

  7.CT扫描检查:可确定实质性脏器损伤及异物具体位置;

  8.剖腹探查:可确诊(剖腹探查的不能引用本条款)。

  三、盆腔内异物存留

  盆腔内的器官较多,对于盆腔内的器官中的异物存留有专门条款规定的不在本条款鉴定之列。本条款所规定的本意是在盆腔内,而不是在盆腔内的器官内,只要是异物存留后通过影像学的检查能发,对身体有潜在性危险的,或有轻度影响功能的,都可以用本条款鉴定。异物包括金属、木质、泥土、玻璃、碎衣片及石块等。当存留后通过手术暂时无法取出的,或者在取出时可能出现一定危险的,如果不取出也暂时无危险的,可以暂时不取出或延时再取出的,都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他损伤轻伤二级之异物残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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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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