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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

发表时间:2021-03-20 10:26:0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47次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就是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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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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