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辨析取保候审的四大误区
发表时间:2024-03-13 11:24: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辨析取保候审的四大误区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误区一:取保候审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
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是最新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显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提醒:有些嫌疑人家属一味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来衡量律师工作是否有效,不现实也不科学。
误区二:取保候审不等于万事大吉
一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家属或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就结束了,犯罪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身的理解是错误的。
二是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仅仅是未采取羁押措施,但案件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会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所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一定要知晓取保候审的规定,尽管司法机关在做取保候审决定时会向犯罪嫌疑人宣告相关要求,但是犯罪嫌疑人内心是更愿意听自己律师的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也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强调取保候审规定,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羁押。
误区三: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必然可能被判处缓刑。
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共同犯罪人员到案时间先后不一导致侦查出现新的涉罪事实、公检法对案件法律事实与涉嫌罪名的认定与理解差异、全案人员量刑的平衡与统一因素等,都可能导致先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取保候审律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释明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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