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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程序部分)节录

发表时间:2017-10-16 19:40:4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6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林**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程序部分)节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部分:程序之辩

  本案审理之前的程序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不规范和自相矛盾之处:

  一、**市公安部门在本案中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市公安局凭借匿名举报被告人涉嫌受贿而立案(见文书卷新城区派出所发破案经过: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涉嫌受贿----),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规定的。

  2、新城派出所民警第一次讯问时明知任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证据卷第13页),并继续询问侦查,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的。

  3、派出所民警进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侦查,是违反《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22条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

  4、传唤超过12小时没有进行任何询问(见文书卷第3页、证据卷12页),被告人仅仅呆在新城区派出所,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5规定的。

  5、从2013年11月13日晚上20时开始,传唤至次日下午16时整整20小时,没有保障饮食和休息的权利(因为没有记录在案),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规定的。

  6、明知被告人是涉嫌受贿(见发破案经过:2013年11月1日,新城区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涉嫌受贿,经调查在**市交通运政稽查大队工作期间……)案件,应当移交人民检察院而没有移交。

  7、发破案经过仅有一名民警签名,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规定的。

  8、人民检察院注明案件系公安移送,案件没有公安移交手续,没有移送案件通知书,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规定的。

  9、**市公安局立案2013年11月13日仅仅凭借匿名举报,没有进行初查就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关于受案的规定。

  10、《拘留通知书》(见文书卷第5页)没有办案人员应当签字签署日期而没有签字和签署日期。

  11、公安机关仅仅只是进行讯问,没有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规定的。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的环节存在违法、自相矛盾之处:

  1、起诉书认定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全部证据均应当由检察院侦查收集取证。但证据卷中出现了三份新城区派出所民警做的三份讯问笔录,人民检察院将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笔录放入证据卷宗是错误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的规定,即使是行政机关一发收集的陈述也应当重新收集。

  2、检察院卷宗B卷目录注明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但封面注明是“公安移交”,卷宗内没有公安移交手续,没有移送案件通知书,显然自相矛盾。

  3、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姚**在没有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8日)的情况下,进行取证,系属违法。

  4、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材料时,应当发现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仍然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是错误的。

  5、新城派出所注明没有涉案物品,检察院没有扣押物品清单,但侦查卷出现档案袋、现金作为涉案物品没有出现。

  6、将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姚**在2013年11月11日和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笔录作为补充侦查的材料,仅仅时间上的自相矛盾已经足以证明违法。

  7、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但被告人被羁押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身就存在矛盾。

以上就是关于:林**受贿案一审辩护意见(程序部分)节录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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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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