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作证案律师辩护词(程序之辩)节录
发表时间:2020-02-25 17:48: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涉嫌妨害作证案律师辩护词(程序之辩)节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部分、法律程序之辩
一、本案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之处
1、对蒋**、张**的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赵**是不是**县公安机关负责人,却签字审批,对袁**的立案更是离谱,王**仅仅是三中队的负责人。
2、对**、张**的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没有出示通知书,夜间询问证人。
3、刑事侦查卷宗装订违法。没有案件编号、结案时间、甚至是文学卷。
4、案发当日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让证人签字,甚至没有出现在卷宗当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5、没有根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的具体书面意见进行侦查,没有补充侦查材料。
二、本案检察机关程序违法之处
1、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也没有补充侦查,检察院收卷第544号与起诉书不符并且有涂改。
2、起诉书日期2013年3月26日,也就是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历时一年多没有出庭起诉,严重违法。
3、根据公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没有举证证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证明依法应当作为的存在,显然是违法的。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当根据案件关键证明材料发现派出所工作人员存在隐匿证据的情况而没有进行法律监督,是违法的。
5、人民检察院在明知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并在法庭调查时称蒋**、张**、徐**的判决已经生效,却不出示证据予以证实,没有将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呈现于法庭,也是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的违法之处
1、**县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规定,对辩护人在2014年9月23日提交的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没有决定,也没有告知。
2、**县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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