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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发表时间:2020-08-30 06:40:3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229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王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中海(王明远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王明远的辩护律师,我们会见了王明远,阅读了卷宗材料,发表如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 根据法律规定,王明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王明远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规定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方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但王明远仅仅是收取1-3%手续费代理买卖游戏豆,王明远从未接受投注。
因此,王明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基于现有证据,络平台或者网站没有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王明远的代理行为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网络平台或者网站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中介代理行为被追究的前提条件;
而认定网络平台或者网站是否开设赌场,必须查清:
1、是否合法(营业执照),
2、网上游戏玩家的具体情况,究竟是赌博还是游戏,对于允许赌博国家的外国人参与部分并不违法。
3、要查清网上赌博方式,是同时在线?是一对一?轮流坐庄还是固定庄家坐庄?什么方法盈利?盈利多少?只有查清这些才能确定是不是赌博平台。
即使认定王明远明知相关网站为赌博网站,该赌博网站并非其开设,其未组织赌博,其行为最多是所谓的“银商”行为。
而“银商”法律定性目前没有统一认识,究竟是赌博犯罪共犯还是非法经营,甚至是其他性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基于疑罪从无,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理,基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要求,不应当认定王明远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获利金额存疑。
王明远的供述和李蕊等人关于关于获利金额的供述互相矛盾,发放工资、房租水电、进行赔偿的因素没有考虑,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宜对王明远以开设赌场罪起诉。
    手机棋牌类游戏很多都是网络支付,这些网络平台都没有定性为开设赌场。
    上游网络平台或者网站都没有以赌博犯罪追究责任,仅仅追究换“豆子“的中介,是不妥适的。
    很多与王明远一样代理网络平台的银商没有被追究,仅仅对王明远进行追究也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宜对王明远以开设赌场罪起诉。
以上意见,请斟酌。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王明远辩护人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2019年12月27日
 

以上就是关于:王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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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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