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1: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强迫劳动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也包括国家的劳动管理制度。强迫劳动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行为内容。“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必然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强迫他人劳动”又可能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劳动自由权利、依法获取报酬的权利、不从事自己不适宜做或不能承受的劳动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享有的劳动权益。所以,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又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同时,强迫职工劳动罪还侵犯了国家的国家劳动管理制度,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2.客观要件

  强迫劳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劳动法》第3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第42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等等。如果没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而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规不准职工擅自离开劳动、居住区域,不准外出,不准接触他人的,不能以强迫劳动罪论处。

  第二,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暴力是指故意对他人实施的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强迫劳动目的不法行为。威胁是指对他人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如剥夺生命、身体伤害、毁坏财物、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精神强制,使其产生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做真实意思表示,不敢反抗而被迫从事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将他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或场所内,如工作场所上锁,雇佣监工监视,不允许职工外出、参加社会活动等。

  第三,强迫劳动罪的构成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只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强迫劳动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隋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2)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3)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强迫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原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里既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又规定了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强迫劳动罪的主体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其直接责任人员?即强迫劳动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大多数论著认为,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有人认为包括强迫职工劳动行为的具体决策者和直接实施者,有人认为是对决定和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有人认为强迫劳动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由于本条中“用人单位”、“职工”两个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太多的争议,而且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的罪状表述做了完善,不再将强迫劳动罪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被强迫的对象不再限定为“职工”。

  4.主观要件

  强迫劳动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迫他人劳动的目的。犯罪动机大多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但动机不影响强迫劳动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以上就是关于: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2555.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