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南京刑事律师>>自由列表刑事诉讼法
  •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规定 作者:专业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795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规定  导读  单位犯罪案件,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那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包括单罚制···...

  • 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第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332

      第三条涉及到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居住地,应当如何理解?因为到了后边,无论是强制措施的采取还是相关刑罚的执行,都与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他的住所地紧密相关。首先来看被告人这个方面,他的户籍地是他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当以···...

  • 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 作者: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21-1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376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

  • 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14

      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在基本原则、基本规定的基础之上,第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管辖制度。那实际上如果熟悉普通法、国家法律制度的法律人就会知道管辖问题是刑事诉讼的先决性的问题,换句话说,律师接手一个案件,包括公、检、法、各机关受理一个案件,首要的···...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读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要点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     日期:2021-1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375

      紧跟司法进程,快速迭代刑事诉讼新知识、新规则,不断提升辩护实物技能是律师有效辩护、成功辩护的基石和武器,基石不牢、地动山摇、武器落后、被动挨揍。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刚刚出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法三百多条的基础之上,那···...

  • 取保候审法律条文(取保候审的最新法律规定)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384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权,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为了保护人权,某些特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

  •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作者:人民检察网     日期:2021-12-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102

    ...

  • 刑事拘留在哪里(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21

    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哪里刑事拘留一般关在当地看守所。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 刑事拘留可以保释出来吗(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久)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31

    刑事拘留可以保释吗,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保释不至于危害社会,则可以保释。相信谁都不想“蹲局子”吧!当被当作嫌疑人抓获时,···...

  •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怎么办(37天放人一般是晚上放人吗)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1-12-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3053

    刑拘37天后的处理方式分别是逮捕、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继续羁押在看守所。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捕,公安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如果公安认为没有必要继续···...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